文章详情
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行业科普 > 健康生活 >
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行业科普 > 健康生活 >

元代骆驼考三

原发表日期:2015-04-20来源:内蒙古农业大学作者:武海波

原发表日期:2015-04-20

来源:内蒙古农业大学

作者:武海波

元代骆驼考三

       骆驼的社会价值在元朝政治、经济、社会、军事等方面占有重要的地位,所以骆驼受到法律的保护,同时对于骆驼的放牧和饲养也有着法律规定。对于偷盗骆驼的罪行都有明文规定,在元朝“,诸盗驼马牛驴骡,一陪九”。“盗骆驼者,初犯为首九十七,徒二年半,为从八十七,徒二年。再犯加等。三犯不分首从,一百七,出军。”由此可见,对于盗驼者惩罚是相当严格的,但是有利于维护驼主的利益,也凸显出骆驼的价值。而以上只是针对于盗民驼的法律规定,对于盗官驼的罪行就更加严厉了,据载“盗系官驼马牛者,比常盗加一等”。对于盗驼者无法偿还骆驼的,也有相关规定,“诸遐荒盗贼,盗驼马牛驴羊,倍赃无可征者,就发配役出军”。从中我们获悉,对于盗驼者的惩罚措施很严厉。而对于骆驼伤人及害人的情况,元朝法律规定“诸骆驼在牧,啮人而死者,牧人笞一十七,以骆驼给苦主”。所以骆驼一旦伤人或者咬死人,牧骆驼者需要负法律责任的。

       在元朝对于骆驼的放养是以不扰民、不损害民众财产为前提的,据载“臂鹰隼饲驼马之徒,扰民特甚,宜严禁”。还有《至正条格》有规定“其经过军马、牧养马驼人等,毋得取要饮食钱物,非理搔扰,纵放头疋踏践田禾,(口?)咬桑枣”。而对于纵容骆驼这样的牲口肆意破坏庄稼和人民财产的,元朝法律也有明文规定“,所在官司严加禁约,违者断罪赔偿”。

       牧养骆驼需要草料,对于饲料的使用在元朝有着法律明文规定,元朝官方禁止将饲养官骆驼的草料挪为私用,据《至正条格》载至治三年正月,中书省奏:“皇后位下的?麦赤马儿?沙小名的人告:‘内正司少卿苫思丁提调着骆驼肆伯肆拾伍只,骆驼草料于官仓捏多余关要了。却不喂养,?落草料,于野甸牧放。又?落草料,喂养梯己头疋。’”内正司少卿将官骆驼放牧于“野甸”,并且私自挪用官家草料,并将这些饲料喂养自己的骆驼,这不仅是自己渎职,更是在挪用国家公共财产。而《至正条格》对这种违法行为也有着明确的规定,“将驼只不行喂养,于野甸内牧放罪犯,合依十二章法例,杖断壹伯柒下,追夺宣敕,永不叙用”。同时,在元朝,一旦发现牧驼者有不法行为,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问责。 骆驼不仅仅作为元朝基本交通工具之一,更有其他社会价值,所以元政府对其非常重视,对骆驼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,同时制定关于骆驼方面的相关法律,我们不难看出,元朝对养驼制定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设立的机构是很完善的。